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抚中民一终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凤芹与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经济区大南村达山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凤芹,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经济区大南村达山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中民一终字第00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芹,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望花区。委托代理人张侠勋(上诉人的丈夫)。委托代理人时秋菊,抚顺市望花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经济区大南村达山组,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经济区。负责人王广勋,该组组长。上诉人李凤芹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4)抚开民一初字第0003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凤芹以同意原审裁定为由,于2014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凤芹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凤芹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开智审 判 员  王冬雨代理审判员  张 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