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与周美玲,严文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周美玲,严文志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井坡216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0819-X。法定代表人:罗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海浪,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美玲。委托代理人:孙利,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才智,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文志。委托代理人:孙利,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才智,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美玲、严文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沙法民初字第10921号民事判决,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86元,减半收取1343元,由上诉人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审 判 员 刘家秀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喻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