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行非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62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阳高新区团山镇陆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行非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曾进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襄阳高新区团山镇陆寨村村民委员会,地址: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长虹北路262号。法定代表人汪前进,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土资监罚(高)字(2013)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处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部分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襄土资监罚(高)字(2013)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襄生审判员 韩 冬审判员 项才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