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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柏杨与罗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柏杨,罗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周柏杨,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罗章,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柏杨与被告罗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柏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柏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敢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罗自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