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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抗字第05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贾书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抗字第05139号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人(案外人)任树丽,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贾书瑞,女,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大山,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冯造银,男,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冯建召,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诉人任树丽与被申诉人贾书瑞、冯造银、冯建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昌民初字第44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树丽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4月2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京一分检民监(2014)1181000004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误,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