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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诉刘杰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刘杰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1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地址:广东省德庆县。负责人张振华,德庆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丽娜、江小裕,德庆县支行职员。被告刘杰荣,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诉被告刘杰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梁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