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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民二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蔡胜军诉高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胜军,高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二初字第351号原告蔡胜军,男,生于1970年。被告高燕,女,生于1978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胜军诉被告高燕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胜军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胜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蔡胜军承担。审 判 长  刘伯强审 判 员  张贵云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