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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吉林卓越担保有限公司与侯贻良、王君兰、顾文中、赵亚芹、刘延秋、林凤梅、朱昌龙、鲁金香、李全富、姜广兰、徐安福、许建梅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卓越担保有限公司,侯贻良,王君兰,顾文中,赵亚芹,刘延秋,林凤梅,朱昌龙,鲁金香,李全富,姜广兰,徐安福,许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保字第42号申请人吉林卓越担保有限公司。住址:辉南县。法定代表人张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汝峰,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侯贻良,男,汉族,住辉南县。被申请人王君兰,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顾文中,男,满族,住永吉县。被申请人赵亚芹,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延秋,男,汉族,住辉南县。被申请人林凤梅,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朱昌龙,男,汉族,住辉南县。被申请人鲁金香,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全富,男,汉族,住辉南县。被申请人姜广兰,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徐安福,男,汉族,住辉南县。被申请人许建梅,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为了债权的顺利实现,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侯贻良、王君兰、顾文中、赵亚芹、刘延秋、林凤梅、朱昌龙、鲁金香、李全富、姜广兰、徐安福、许建梅所有的银行存款59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房屋、设备、木制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贻良、王君兰、顾文中、赵亚芹、刘延秋、林凤梅、朱昌龙、鲁金香、李全富、姜广兰、徐安福、许建梅所有的银行存款59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房屋、设备、木制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查封、冻结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存款冻结期限为6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2年,动产查封期限为1年。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 于 涛审判员 :高俊德审判员 :武传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雪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