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范景春与王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号原告范景春,男,汉族,离岗休养干部,住长岛县。被告王芝,女,汉族,退休干部,住长岛县。原告范景春诉被告王芝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景春负担。审判员 葛健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立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