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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范景春与王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号原告范景春,男,汉族,离岗休养干部,住长岛县。被告王芝,女,汉族,退休干部,住长岛县。原告范景春诉被告王芝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景春负担。审判员  葛健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立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