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一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朱明范与马鞍山市润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润发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范,马鞍山市润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民一初字第00030号原告:朱明范,男,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阮平,马鞍山市霍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鞍山市润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吴高成,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负责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明范与被告马鞍山市润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润发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明范委托代理人阮平、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朱明范诉称:2013年5月16日,朱明范驾驶皖E985**车与润发公司孟林驾驶的皖E364**车相撞,致自己受伤,经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孟林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自己无责任。孟林是润发公司职工,事发时为孟林工作时间,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承保,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朱明范受伤后经马鞍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6月11日出院,经马鞍山市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伤残十级,误工期限150天,护理期限60天,营养期限60天。事故发生后,双方就事故赔偿调解未果。另朱明范有一子朱义权现在校就读,请求判令:1、润发公司赔偿朱明范医疗费78元、误工费17500元、护理费2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420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504元、鉴定费1300元、财产损失费500元,计77430元。2、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润发公司、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对其伤残等级有异议,不应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朱明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主体资格及被抚养人情况。2、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3、出院记录一份、医疗费发票二份,证明朱明范的伤情。4、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各一份,证明朱明范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及发生的鉴定费用。5、工资表三份、证明一份,证明发生的误工情况。6、证明一份,证明土地已被征迁。7、交通费发票若干,证明发生的交通费用。保险公司对朱明范提供的证据材料1、2无异议,对证据3中的医疗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4中的鉴定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还应提供工资表、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且误工标准应按农村户口进行计算,对证据材料6的真实性有异议,征迁证明应由乡镇一级的政府出具而非村民委员会,对证据材料7中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润发公司、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朱明范提供的证据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故予以认证。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5月16日13时许,润发公司驾驶员孟林驾驶皖E364**号车沿313省道由东往西行驶至1km附近驶入道路左侧,该车车身左后侧与迎面行驶朱明范驾驶的皖E985**号车车头左侧相碰,致朱明范受伤,车辆损坏。同日,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第3405041201302771号事故认定书,孟林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明范本事故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明范于2013年5月16日至2013年6月11日在马鞍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1月14日,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皖公正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83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朱明范颅脑损伤属伤残拾级。2、朱明范误工期限以伤后壹佰伍拾天为宜,护理期限以伤后陆拾天为宜,营养期限以伤后陆拾天为宜。以上均包括住院治疗期间”。另,朱义权(2001年5月9日生)系朱明范之次子。另查明:皖E364**号车辆所有人为润发公司,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受到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损失,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孟林的行为使朱明范的身体受到伤害,对此产生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皖E364**号车辆所有人为润发公司,润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明范因本次事故发生损失如下:1、医疗费78元;2、误工费按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为17500元;3、护理费为2420元;4、营养费比照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80元;6、鉴定费按其提供的票据为1300元;7、残疾赔偿金按提供的鉴定报告为46552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4504元);8、精神抚慰金结合本案以6000元为宜;9、交通费酌定为500元。朱明范诉请的其他费用因无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润发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法律赋予其当庭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赔偿朱明范各项损失76330元。二、驳回朱明范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173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娟娟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祖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