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刑执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廖继承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继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2429号罪犯廖继承,男,1992年1月20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青白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继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交3000元,有困难证明)。宣判后,被告人廖继承或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成少刑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至2018年8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31日送崇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4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廖继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76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继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继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