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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陈紫依诉长沙市南郊公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紫依,长沙市南郊公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陈紫依,女,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利明,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南郊公园,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新。原告陈紫依诉被告长沙市南郊公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紫依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南郊公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陈紫依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