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陈紫依诉长沙市南郊公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紫依,长沙市南郊公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陈紫依,女,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利明,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南郊公园,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新。原告陈紫依诉被告长沙市南郊公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紫依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南郊公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陈紫依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