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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行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某某镇人民政府房屋管理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渭行初字第0002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被告:某某县城管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系该局法制股股长。委托代理人:车某某,男,系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男,系陇西县首阳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鲁某某,男,系陇西县首阳镇纪委书记。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某某县城管行政执法局、某某镇人民政府房屋管理行政赔偿一案,2013年10月13日原告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11月5日指定由渭源县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12月17日渭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诉讼的标的物确系违法建设,虽然被告在处罚及强制执行中存在程序违法,但不再要求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审判长  张渭平审判员  胡建国审判员  王 鹤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芳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