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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梁艺生与蔡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51号原告梁某某,户籍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中国香港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人民币7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足额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梁某某所有的粤B×××××宝马轿车及粤B×××××雷克萨斯轿车(以价值人民币70万元为限)。二、查封、扣押被告蔡爱琴价值人民币7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熊 伟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