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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庆民二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开原市庆云堡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与任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原市庆云堡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任某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开庆民二初字第00047号原告:开原市庆云堡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某某,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毛某,系开原市庆云堡镇西古城子村三台子屯负责人。被告:任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西古城子村。原告开原市庆云堡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任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收诉立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5月9日在本院庆云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原市庆云堡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原市庆云堡镇西古城村民委员会诉称:要求被告给付2008年至2012年拖欠原告的承包费22500.00元,其中2008年至2009年系按300元/亩的标准计算的、2010年至2012年系按400元/亩的标准计算的。被告任某某未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2008年至2012年承包费标准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铁岭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了评估。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的村民。被告经营大棚占用原告耕地12.5亩,从2008年至2012年一直未向原告交纳承包费,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亦无结果,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经营管理原告12.5亩耕地的承包费标准为:2008—2009年为300元/亩;2010—2012年为400元/亩。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铁岭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报告书1本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依承包关系取得了原告12.5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且已经经营管理多年,即应向原告交纳承包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开原市庆云堡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承包费22500.00元。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