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龙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常卫星、施春波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龙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常卫星,男,汉族。被执行人户俊歧,男,汉族。被执行人史军臣,男,汉族。被执行人施春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史振福,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胜利,男,汉族。被执行人崔丽芹,女,汉族。被执行人高飞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常卫星、施春波、户俊岐、史军臣、史振福、李胜利、崔丽芹��高飞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8)安中证经字第2398号公证书、(2010)安中证执字第12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1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勇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