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吴某甲、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吴某甲,汪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2339号原告赵某。被告吴某甲。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吴某乙、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某甲的银行存款97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登记在其夫李怀元名下的位于阜桥办事处共青团路49号市委一宿(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房改字第××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以自有的位于阜桥办事处共青团路49号市委一宿(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应依法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其夫李怀元名下于阜桥办事处共青团路49号市委一宿(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房改字第××号)房屋一套。二、冻结被告吴某甲的银行存款97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瑞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