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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龙昊瓷业发展有限公司、新郑市商业贸易总公司与新郑市商业贸易总公司、新郑市科利陶瓷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龙昊瓷业发展有限公司,新郑市商业贸易总公司,新郑市科利陶瓷厂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河南龙昊瓷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柳玉坤,董事长。被告新郑市商业贸易总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法定代表人安永强,总经理。被告新郑市科利陶瓷厂,住所地新郑市。负责人朱冬喜,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龙昊瓷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商业贸易总公司、被告新郑市科利陶瓷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龙昊瓷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河南龙昊瓷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晓莉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左晓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俊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