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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孙培芹申请执行夏美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培芹,夏美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孙培芹,女,195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夏美元,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孙培芹申请执行夏美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民一初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夏美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美元立即偿还申请人孙培芹借款43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60000元自2009年1月13日起、借款270000元自2011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分别计算至2011年7月14日,并扣除14400元;自2011年7月15日起,以本金43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但被执行人夏美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夏美元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美元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