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犍为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四川尚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余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尚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余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犍为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川尚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余娇,女,生于1984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住犍为县。四川尚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犍为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于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余娇支付申请人四川尚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0762.26元,承担一审诉讼费31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3)犍为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圆审判员 :吴剑审判员 :余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