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6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李同淑与重庆宣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淑,重庆宣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6084号原告李同淑。被告重庆宣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龙大道53号31栋。法定代表人胡克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同淑诉被告重庆宣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同淑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宣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同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淑撤回对被告重庆宣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唐舒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昫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