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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恩法立保字第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冯丽娥与戴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丽娥,戴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恩法立保字第8号之一申请人:冯丽娥,女。被申请人:戴三平,男。申请人冯丽娥与被申请人戴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戴三平名下车牌号码为湘D565**号的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保全限额为人民币30000元)。担保人冯树作自愿提供现金人民币30000元(该款已存入法院专户)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戴三平名下车牌号码为湘D565**号的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保全限额为人民币30000元)。扣押期间,该车辆交由恩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沙湖中队负责保管。上述标的物的扣押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查封期限到期可申请续封,逾期不办理,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审判员  郑艳慈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海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