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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民初字第03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黄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3791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堰岗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587113-2。法定代表人:姚生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131号。本院在审理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30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锡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