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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民一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和俞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俞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一初字第00414号原告:赵���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俞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俞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良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