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民一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和俞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俞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一初字第00414号原告:赵���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俞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俞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良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