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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王永平与被执行人陈炳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横山县横山镇怡园小区2单元12楼1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横山镇原红十字会医院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2013)横民初字第0077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6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87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收到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