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建昌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兴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博华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昌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辽宁兴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京博华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建昌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斌。委托代理人王明宏。委托代理人李宏熙。被告辽宁兴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军。被告北京京博华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昌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兴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博华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建昌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建昌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昌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8元,减半收取3924元,由原告建昌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骆成庆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