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万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万民初字第109号原告:于某某,女,1984年生,汉族,农民,齐齐哈尔市人,住洮南市。被告:方某,男,1989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赵开荣人民陪审员 沙剑锋人民陪审员 韩庆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