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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2014)资中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中民初字第2078号原告罗某甲,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农民。被告罗某乙,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甲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甲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先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方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