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中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2014)资中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中民初字第2078号原告罗某甲,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农民。被告罗某乙,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甲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甲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先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方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