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翔执恢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马成学与李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学,李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翔执恢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马成学,男,汉族,住凤翔县姚家沟镇,农民。被执行人李信强,男,汉族,住千阳县,职工。马成学诉李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成学于2014年4月10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凤翔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被执行人李信强剩余案款50031.9元。经本院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李信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存款7286.99元。另查,被执行人李信强于2014年4月16日病逝,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放弃剩余案款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凤翔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张五堂审判员 杨文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