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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初字第37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荣忠等与曹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忠,王荣国,代海安,曹卓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3727号原告王荣忠,男性,汉族,地址:农安县。原告王荣国,男性,汉族,地址:农安县。原告代海安,男性,汉族,地址:农安县。被告曹卓,男性,汉族,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王荣忠、王荣国、代海安诉曹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忠、王荣国、代海安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忠、王荣国、代海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庆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