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初字第37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荣忠等与曹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忠,王荣国,代海安,曹卓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3727号原告王荣忠,男性,汉族,地址:农安县。原告王荣国,男性,汉族,地址:农安县。原告代海安,男性,汉族,地址:农安县。被告曹卓,男性,汉族,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王荣忠、王荣国、代海安诉曹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忠、王荣国、代海安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忠、王荣国、代海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庆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