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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1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徐印清与上海野生动物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印清,上海野生动物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1399号原告徐印清,男,195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卢峰,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广芝,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野生动物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印清与被告上海野生动物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印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印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印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姚利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佳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