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满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仁俊仙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俊仙,刘志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满民初字第466号原告仁俊仙,女,汉族,1971年5月10日生,住满城县满城镇韩家庄村。委托代理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勇,男,汉族,住满城县北辛庄村。委托代理人刘松(系被告的弟弟)。男,198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满城县北辛庄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住满城县中山中路。委托代理人王霄,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3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刘志勇驾驶冀FYK5**越野车沿保涞线自西向东行驶至满城县韩家庄村路段,与行走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造成原告受伤。伤后,原告被送到保定第七医院住院治疗。此事故经满城县交警大队勘查,认定被告刘志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冀FYK5**越野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该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依法赔偿。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全仁俊仙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5000元。款于调解书签收后十五日内付清。二、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758元,鉴定费1785元,由被告刘志勇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永丽审 判 员  崔卫东代理审判员  白江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