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边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马边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2014年1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胡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朋友家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本县县城往劳动乡方向行驶,19时05分行至本县民建镇张油房村处,撞倒行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为“绿佳”牌电动车,系轻便二轮摩托车。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他人协助下,及时将被害人吴某某送往医院抢救。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于2014年1月23日和同年4月9日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家属经济损失50000元、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达成刑事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乐山科信司法鉴定意见书、乐山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报告及摩托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收条、认罪书、调解笔录、证人王某某、岳某某、岳某等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过失撞倒被害人吴某某致其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同时社区组织愿意接受其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进行改造。故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雷婷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诗晴附:本案所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告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