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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高云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高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425号罪犯王高云,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安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3日作出(2004)安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高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于2004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7年4月3日经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4月3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后又历经二次减刑,共减去刑期三年二个月。最近一次减刑于2011年9月27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4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高云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河南省焦作监狱和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5月9日夜,被告人王高云到其姘妇家时发现被害人与其姘妇发生性关系,在与被害人争吵时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被害人右前胸猛刺一刀,致其死亡。经审查,该犯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罪犯王高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记功1次,2012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王高云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执行财产刑情况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高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高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红审 判 员  柳 涛人民陪审员  马林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艳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