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商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李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李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商初字第0009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自强路22号。代表人尹兆君。委托代理人韩君杰、杨延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哲。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被告李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为138.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赵占军审 判 员 赵 静人民陪审员 冯 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