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与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凤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艳,该××员工。被告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李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09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048元,由原告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蔓冰审 判 员 吴明星人民陪审员 贾福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思远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