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溪民初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四川省玉川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玉川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溪民初字第386-2号原告四川省玉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玉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均在成都市锦江区,双方也口头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因此本案应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本院认为,被告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均在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4日、2013年1月11日向原告四川省玉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也没有约定解决争议的法院,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龙雨锋审判员 代志恒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