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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执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习刚与武汉同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习刚,武汉同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0631号申请执行人:王习刚。被执行人:武汉同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特1号创业大厦805室(现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彩城大厦2311室)。法定代表人:黄银荣,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2年5月23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953.9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同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12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