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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法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张爱民与赵战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民,赵战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张爱民,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赵战山(又名赵建华),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作出的(2013)庆商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赵战山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张爱民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战山给付欠款1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张爱民与赵战山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庆商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劲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