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初字第67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孙树源与董艇、王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源,董艇,王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679-3号原告:孙树源。被告:董艇。被告:王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源与被告董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树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树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3元,减半收取3232元,财产保全费2241元,共计5473元,由原告孙树源负担。审 判 长 司向华审 判 员 唐 峰审 判 员 赵 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