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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初字第67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孙树源与董艇、王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源,董艇,王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679-3号原告:孙树源。被告:董艇。被告:王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源与被告董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树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树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3元,减半收取3232元,财产保全费2241元,共计5473元,由原告孙树源负担。审 判 长  司向华审 判 员  唐 峰审 判 员  赵 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