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行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惠普与邢台县南石门镇东先贤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邢行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惠普。上诉人王惠普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其诉邢台县南石门镇东先贤村村民委员会(下称东先贤村委会)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作出的(2014)西行立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首先,东先贤村委会不具有收回上诉人宅基地的职权。其次,东先贤村委会作出的《关于收回邢台县南石门镇东先贤村王惠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105529)的请示》仅为村委会的内部请示,不是行政机关处理土地使用权的最终结果,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不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国彬审判员 赵文志审判员 周晓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