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何定民绑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246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定民,因本案于2014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胜平,广东海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定民犯绑架罪、抢劫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定民及其辩护人李胜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绑架罪被告人何定民与同案人何×军、李××、何建×、何×亮(均另案处理)经预谋作案后,于2013年9月16日21时许,携带水果刀、电棍、塑料带、辣椒水等工具,到普宁市普宁大道与广达路交叉附近一路段,故意用电动车冲撞路边一辆轿车,迫使司机陈×凯下车检查,然后采用持刀胁迫、捆绑、喷辣椒水等手段,抢走陈×凯及轿车后座女子马×敏现金人民币1000多元、港币120元(折合人民币93.74元)、菲律宾币100元(折合人民币13.58元)、赞比亚币100元(无法折价)、手机2部、项链2条、手表1块(均无法作价)。尔后,何定民等人将陈×凯、马×敏挟持上轿车,沿广汕公路开往陆丰市,途中以陈×凯作为人质,通过手机联系,要挟其父亲陈×欣汇款至陈×凯的银行卡中,并先后3次从银行卡中取走现金人民币43000元。同月17日凌晨4时许,何定民等人挟持人质驾车到普宁市普宁大道一路段时,何×军、李××、何建×被民警抓获归案,两名人质被解救,陈×凯被暴力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赃款人民币38041元、港币、菲律宾币、赞比亚币以及银行卡、行驶证等赃物已追回归还被害人。二、抢劫罪被告人何定民与同案人何×军、李××、何建×、何×亮经预谋抢劫后,还于2013年9月14日22时许到普宁市普宁大道赤水山附近一路段,采用喷辣椒水、电棍胁迫、扭手腕、搜身等手段,抢走张××现金人民币100多元、旧白色索尼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50元)、旧电动车1辆(无法作价)。作案后,赃款、赃物被瓜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作案地点、作案工具、赃物及赃款的相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手机通话记录,银行取款记录,DNA鉴定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定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绑架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定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是从犯。被告人何定民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何定民在同案人何×军、李××的招引下参与绑架、抢劫,在绑架作案中,何定民只是帮助取一次款,且绑架期间有悔意;在抢劫作案中,何定民只起助阵的作用。故何定民在绑架、抢劫的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二、何定民无前科,是偶犯。三、何定民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法庭对何定民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何定民与同案人何×军、李××、何建×、何×亮经预谋抢劫后,到普宁市普宁大道赤水山附近一路段,采用喷辣椒水、电棍胁迫、搜身等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张××现金人民币100多元、旧白色索尼牌LT26i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50元)、旧电动车1辆(无法作价)。作案后,赃车留作案使用,赃款及其它赃物被瓜分。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经被告人何定民辨认无误的作案地点、作案工具的相片。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证明:2013年9月17日,普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普宁市普宁大道普宁二中新校区对面路段提取、扣押到何×军藏匿在绿化带中的黑色电击棍1支。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普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旧索尼牌LT26i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50元。被害人张××的陈述,证明:2013年9月14日21时多,他驾驶黑色轻能牌电动车途经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赤水村“陈凤瑞墓园”与普宁大道交汇处时,停车接听电话。当他准备驾车时,一名男子在身后拍其肩膀,问“你在干什么?”他一回头,该男子就朝他脸喷辣椒水。他顿时眼泪直流,睁不开眼,感觉有另外三人围上来,其中一名抢走了他左手的白色索尼牌LT26i手机,另一名抓住他右手,搜走了他裤袋的现金约人民币600元,还有一名用1支硬物顶住其腹部。等他睁开眼时,五六名20多岁的男子已离他10多米远,他们分别驾乘几部电动车,其中包括他被抢去的电动车。他回家后遂报警。同案人何×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9月14日21时多,何定民提出抢劫,他与李××、何建×、何×亮应允后,携带1瓶辣椒水、1支带手电筒的电击棍,五人分别驾乘两辆电动车沿着普宁大道物色抢劫目标,到一竖有坟墓路牌的路段时,见一名男青年坐在电动车上接听电话。何定民遂上前用辣椒水喷该男子脸部,并与何×亮搜其身。他见状上前抢该男子的电动车。得手后,他们就逃离现场。他们共抢得电动车1辆、白色索尼牌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100多元。电动车被他们留着,并作为同月16日作案的交通工具,手机被其中一人拿走,赃款被他们共同挥霍。何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何定民、李××、何建×、何×亮。同案人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何定民提出抢劫,他与何×军、何建×、何×亮应允后,五人分别驾乘两辆电动车到普宁大道物色抢劫目标。当晚21时多,一名男青年驾驶1辆黑色电动车在他们附近的“陈凤瑞墓园”路牌下停车,并玩着手机。何×军、何建×、何定民、何×亮走上前,他跟在后面。他到的时候,何×军等四人已控制该男子,并抢得电动车等财物,他们随即逃离现场。他们共抢得电动车1辆、白色索尼牌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100多元,他分得其中30元,赃物手机被他拿走,并给他们四人每人人民币80元。李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何定民、何×军、何建×、何×亮。同案人何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9月14日前后的一天晚上21时多,何定民提出抢劫,他与何×军、李××、何×亮应允。五人到普宁市普宁大道一路牌附近,见一名男青年坐在电动车上玩手机,何定民、何×亮用事先准备的辣椒水喷该男子脸部,并搜其身,抢走该男子电动车1辆、白色索尼牌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100多元。得手后,他们逃离现场。后手机被李××拿去,并给他们每人人民币80元,赃款现金人民币100多元被他们瓜分,赃车被用于同月16日作案。何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何定民、何×军、李××、何×亮。被告人何定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1时左右,他与何×军、李××、何建×、何×亮预谋抢劫事宜后,何×亮携带1瓶辣椒水,五人分别骑乘一辆电动车和一辆单车到普宁市普宁大道物色抢劫目标,到“陈凤瑞墓园”路牌附近路段,见一名男子坐在电动车上玩手机,何×军、何建×、何×亮围上去,他和李××跟在后面。该男子主动将财物交给了何×军等三人。他们抢得该男子电动车1辆、白色索尼牌手机1部。得手后,他们逃离现场。后手机被李××拿去,赃车被用于同月16日作案。何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何×军、李××、何建×、何×亮。被告人何定民的户籍证明,证明何定民的身份情况。二、2013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何定民与同案人何×军、李××、何建×、何×亮经预谋抢劫后,携带水果刀、电棍、塑料带、辣椒水等工具,到普宁市普宁大道与广达路交叉附近的辅道上,故意用电动车冲撞路边一辆轿车,迫使被害人陈×凯下车,然后采用持刀胁迫、捆绑、喷辣椒水等手段,挟持并抢走陈×凯及轿车上另一被害人马×敏现金人民币1000多元、港币120元(折合人民币93.74元)、菲律宾币100元(折合人民币13.58元)、赞比亚币100元(无法折价)、手机2部、项链2条、手表1块(均无法作价)、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等财物;接着,胁迫陈×凯说出其银行卡的密码,由何定民、何建×到银行取款。尔后,何×军等人驾驶陈×凯的轿车与从银行取出人民币5400元的何定民、何建×在云落收费站附近汇合。汇合后,何×军、何定民认为抢得的财物太少了,提出勒索陈×凯家人人民币5万元,李××、何建×、何×亮均表示同意。何定民、何×军以陈×凯作为人质,通过手机联系,多次要挟其父亲陈×欣汇款至陈×凯的银行卡中,并先后两次共从陈×凯的银行卡中取走现金人民币38000元。同月17日凌晨4时许,何定民等五人挟持两名被害人驾车返回普宁市。何定民、李××在普宁市池尾街道“纯晶玻璃厂”附近下车,逃往深圳市。何×军在普宁市普宁大道一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何建×、何×亮逃脱,两名人质被解救。陈×凯被暴力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同月29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寮步镇抓获李××、何建×。2014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嘉兴火车站抓获何定民。破案后,赃款人民币38041元、港币120元、菲律宾币100元、赞比亚币100元及卡西欧牌手表1块、银行卡、行驶证、驾驶证等赃物被追回归还被害人陈×凯。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经被告人何定民辨认无误的作案地点、作案工具、赃物的相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明:2013年9月17日,普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普宁市普宁大道普宁二中新校区对面路段提取、扣押到车牌粤□□□□银灰色皇冠3.0轿车1辆,在绿化带中提取、扣押到人民币38041元、港币120元、菲律宾币100元、赞比亚币100元、车牌粤□□□□轿车的行驶证1本、陈×凯的驾驶证1本、卡号为□□□□的中国银行银行卡1张、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1张、黑色电击棍1支;同日,从何×军处提取、扣押到黑色中兴牌V880型手机1部(串号□□□□,手机号码□□□□);同年9月29日,从李××处提取、扣押到黑色国产杂牌手机1部(串号□□□□,手机号码□□□□、□□□□);2014年1月10日,从何定民处提取、扣押到卡西欧牌手表1块;2013年9月17日,将车牌粤□□□□银灰色皇冠3.0轿车1辆发还陈×凯;同月23日,将人民币38041元、港币120元、菲律宾币100元、赞比亚币100元、车牌粤□□□□轿车的行驶证1本、陈×凯的驾驶证1本、卡号为□□□□的中国银行银行卡1张、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1张发还陈×凯;2014年2月26日,将卡西欧牌手表1块发还陈×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出具的手机通话记录,证明:号码□□□□的手机与号码□□□□的手机自2013年9月16日20时38分起至次日零时9分止曾通话3次;号码□□□□的手机与号码分别为□□□□、□□□□的手机曾联系,其中,号码□□□□的手机来电3次,均未接,与号码□□□□的手机通话12次。银行取款记录,证明:2013年9月16日,户名陈×凯、卡号□□□□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在跨行ATM机上取款3次,分别为人民币2000元、2000元和1400元;次日,户名陈×凯、卡号□□□□的交通银行卡在跨行自助设备取款10次,每次人民币2000元,共人民币2万元;同日,户名陈×凯、账号□□□□的中国银行借记卡在异地跨行ATM机上取款9次,每次人民币2000元,共人民币18000元。DNA鉴定书,证明: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车辆左后门把手槽处纸团、被害人车辆后排左侧脚垫处纸团检见的基因分型与马×敏的基因分型一致;被害人车辆后排右侧脚垫夹缝处纸团检见一未知名男性基因分型;被害人车辆后排坐椅上纸团检见混合基因分型,该混合基因分型包含陈×凯的基因分型;被害人车辆方向盘拭子检见混合基因分型,该混合基因分型不排除包含了陈×凯和马×敏的基因分型;被害人车辆内遗留约束带检见混合基因分型,该混合基因分型包含马×敏的基因分型;被害人车辆档把拭子、被害人车辆启动键拭子未检见有效基因分型。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经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凯所伤符合钝性物体作用致左上臂近肩关节腹侧及双手腕软组织擦伤,符合锐器作用致左腋下、右股外侧软组织创伤,已构成轻微伤;马×敏所伤符合钝性物体作用致左小指指腹软组织挫伤及双手腕软组织擦伤,未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陈×凯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9月16日19时多,他驾驶粤□□□□银灰色皇冠3.0轿车载马×敏准备往普宁市池尾高速路口接朋友。因时间尚早,他们就在市区内兜风。当晚21时左右,当他们到普宁大道与广达路交叉附近的辅道上时,一名男子驾驶电动车撞到轿车右侧的车门。他下车察看,见驾驶电动车的男子不出声,旁边草丛走出四名男子,他遂准备返回车上。这时,两名男子上前抓住他,其中一名用喷雾剂往他脸上喷,另一名用小刀顶住他的腰部。另两名男子把马×敏从车上拉了下来。接着,他和马×敏又被他们推到轿车后排座位上,夹在中间。在车上,他被五名男子抢走现金人民币1000多元、港币120元、菲律宾币100元、赞比亚币100元、黄金项链1条、卡西欧牌男式手表1块、苹果5代手机1部、行驶证、驾驶证及3张银行卡,马×敏被抢走项链1条和苹果4S手机1部。之后,五名男子逼问他银行卡的密码,他被迫说出了银行卡的密码。其中一名男子驾驶电动车去取款。不久,该男子拿了人民币5000元现金回来。他们嫌钱太少了,胁迫他打电话让其父亲汇人民币5万元到其工商银行卡(他的手机号码为□□□□,父亲的手机号码为□□□□)。期间,轿车开往云落镇方向,一名男子驾驶电动车跟在后面,后该男子在云落镇路段上了轿车。他们在车上捆绑他和马×敏的双手,驾车开往陆丰市。途中,他们中的一人下车到一家农业银行取款,因密码输错了,银行卡被锁住。他们胁迫他让父亲另汇人民币5万元到其交通银行卡。接着,他们在一家邮政银行取了人民币2万元(因银行卡在取款机上每天只能取款人民币2万元)。他们认为钱还是不够,又让他父亲向其中国银行卡汇人民币2万元。因是跨行汇款,钱一直未到账,他们催他父亲,他父亲存了现金人民币2万元到他的中国银行卡。他们在原先取款的农业银行取了款。他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的卡号为□□□□,交通银行卡的卡号为□□□□,中国银行卡的卡号为□□□□,3张银行卡共被取去人民币4.5万元。之后,他们驾车回普宁。接近云落收费站时,其中两名男子下了车。到了普宁大道的路边,其他的三名男子象发现什么,相继逃跑。接着,他俩就被民警解救。陈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何×军、李××、何定民就是参与抢劫、绑架他与马×敏的人。被害人马×敏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9月16日19时多,陈×凯驾驶银灰色皇冠3.0轿车载她准备往普宁市池尾高速路口接朋友。因时间尚早,他们在普宁大道兜风。当晚20时许,他们行驶到普宁大道一没有路灯处,一名男子驾驶1辆摩托车撞向他们右侧的车门。陈×凯下车察看,见情况不对劲,遂准备上车。这时,从旁边花坛冲出两名男子,其中一名抓住陈×凯的手,并向车内喷了雾状的液体。另一名男子将她从副驾驶座拉下来,并抢走了她手上2部手机(其中她的苹果4S手机1部,陈×凯的苹果5代手机1部)。接着,又有两名男子分别持1支电棍和1把水果刀从车后面走过来。她和陈×凯被推到轿车后排座位上,三名男子也坐到后排座位上,另外两名男子则分别坐在驾驶座和副驾驶座上,驾车驶往池尾方向。途中,后排座位的三名男子搜走了陈×凯人民币1000多元、项链1条、钱包1个及手表1块。他们逼问陈×凯钱包内银行卡的密码,陈×凯告诉他们密码后,坐在副驾驶座的男子和坐在后排座位的一名穿灰色衣服的男子遂下车取款。轿车继续开往云落镇方向。期间,他们还用塑料绳绑住她的手,坐在她身边的穿白色T恤的男子用刀胁迫她,抢走了她的白银镶玉项链1条和CK牌女式手表1块。不久,该男子接到同伙的电话称只取到人民币5000元现金。他们表示钱太少了,胁迫陈×凯跟家人说撞到人,要赔对方人民币5万元。陈×凯就打电话给其父亲,称出事了,让其父亲汇人民币5万元到其工商银行卡上。陈×凯的父亲汇了款后,因他们取款时多次输错密码,导致银行卡无法取到钱。他们遂让陈×凯的父亲另汇人民币5万元到陈×凯的交通银行卡,并要挟不许报警。陈×凯的父亲汇款后,他们中的两人在汕尾市某处下车取款,但只取到现金人民币2万元。他们不肯罢休,胁迫陈×凯让其父亲再汇款人民币2万元到陈×凯的中国银行卡上。不久,陈×凯父亲的汇款到账,他们在陆丰市的一家银行取了款,驾车回普宁。到了云落收费站,他们中的两名下了车。到了普宁大道的右侧一小路,剩下的三人也下了车。接着,他俩就被民警解救了。马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何×军、李××、何定民就是参与抢劫、绑架她与陈×凯的人。证人陈×欣的证言,陈×欣系陈×凯之父,证明:2013年9月16日21时许,其子陈×凯驾驶银灰色皇冠3.0轿车外出。当晚22时44分,陈×凯来电称其被歹徒控制了(他的手机号码为□□□□,陈×凯的手机号码为□□□□),让他汇款人民币5万元到其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他觉得不对劲,随即报警。接着,陈×凯来电催款。他便让人汇了人民币5万元。因歹徒取款时,银行卡被取款机吞了,无法拿到钱,再次向他催款,并提供了陈×凯交通银行卡号□□□□。他再次让人汇款。歹徒取了人民币2万元后无法从取款机取款,又提供了陈×凯中国银行卡号□□□□,让他汇款。他两次让人共汇了人民币4万元。期间,他得知陈×凯和其女同学被四五名男子绑架,歹徒起初索要人民币5万元赎金,后索要人民币4万元。因是跨行汇款,钱一时到不了账,他最后又让人向陈×凯的中国银行卡汇了人民币2万元。汇款后,他打电话给歹徒,歹徒称已收到全部赎金,准备放人了。证人马×文、马×英的证言,马×文、马×英系马×敏父母,证明:2013年9月17日凌晨,他们夫妇得知女儿马×敏下班后一直没回家,通过各种途径寻觅未果(马×文的手机号码为□□□□),怀疑女儿被人绑架,遂于凌晨2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案人何×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9月16日21时左右,何定民让他参与抢劫,他应允,遂与何定民、李××、何建×、何×亮在普宁市池尾街道“纯晶玻璃厂”门口汇合,五人携带1支手电筒、1把水果刀及塑料带,沿普宁大道物色抢劫对象。何定民驾驶同月14日抢得的电动车载李××行驶在前,他们三人步行在后。到了普宁大道的广达路口路段,何定民和李××返回来说准备抢前面人行道的1辆银色轿车上的人,并让他负责开车。接着,李××驾驶电动车去刮蹭轿车,轿车下来了一名男青年。这时,他们四人就围上去,何建×用水果刀顶住男青年。他们把男青年和另一名要从车上逃跑的女青年塞到轿车的后排座位上。他坐到轿车的驾驶座,何建×则坐在副驾驶座,其他的人坐在轿车的后排座位。接着,他们就抢走男青年几百元现金、项链1条、钱包1个及钱包内的4张银行卡,抢走女青年手表1块。期间,他们还胁迫男青年说出银行卡的密码。途中,何定民下车到银行取了5000元人民币。后他们在云落镇“南方梅园”附近汇合,他和何定民提出抢得的财物太少了,得让男青年家人汇钱来。何定民遂让男青年以撞到别人的车,要赔对方为由让男青年父亲向其中国工商银行卡汇款人民币5万元。男青年在与其父亲联系时,用的是他们听不懂的本地话,何定民抢过手机称“你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打钱过来,不然就撕票。”他也用相同言语胁迫男青年的父亲。不久,款就到账了。他和何定民到陆丰市内湖镇一家农业银行取款,因密码输错了,银行卡被锁住了,无法取款。他打电话让男青年的父亲再汇人民币5万元到男青年的交通银行卡。过了一个多小时,他和何定民在路边的一家银行取了人民币2万元,其余的钱取不出来。接着,何定民又让男青年的父亲再汇人民币2万元到男青年的中国银行卡。半小时后,他们驾车到原先输错密码的农业银行取款。他两次总共取款人民币3.8万元。当他们到了池尾高速路口附近,何定民和李××先下车。当车到普宁大道的一缺口,民警冲了上来,他们三人下车各自逃跑。他在逃跑途中,将全部赎金、男青年的证件、银行卡及钱包藏匿在普宁大道绿化带的草丛中。何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何定民、李××、何建×、何×亮。同案人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9月16日22时左右,他与何定民、何×军、何建×、何×亮携带1支带电击性能的手电筒、1把水果刀、1瓶辣椒水及塑料带,驾驶同月14日抢得的1辆电动车,从普宁市池尾街道“纯晶玻璃厂”出发,沿普宁大道一路物色抢劫目标。到了第一个红绿灯路口附近,见商业街靠山边的一人行道有1辆银灰色轿车。何定民提出抢劫坐在该车上的人的财物后,他们遂策划如何实施。接着,他驾驶电动车撞了轿车的车门右侧,轿车下来了一名男青年。这时,其他四人就围上去一起将男青年和另一名要从车上逃跑的女青年按在轿车的后排座位上,并向他们喷辣椒水。他接过何定民递给他的手电筒与持水果刀的何×亮一起控制该对男女,何×军坐上驾驶座开车,何建×坐在副驾驶座上。在车上,他们抢走男青年现金人民币1000多元、项链1条及手机1部,抢走女青年手表1块、项链1条及手机1部。期间,何定民见男青年钱包有几张银行卡,就胁迫男青年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并与何建×持男青年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下车,驾驶他们的电动车到银行取了人民币5000元现金。之后,他们在距云落收费站约1公里处汇合,何定民、何×军提出抢得的财物太少了,要搞就搞多点,让男青年家人拿人民币5万元来,他们四人均表示同意。他们就让男青年以撞到别人的车,要赔对方为由让其父亲向其工商银行卡汇款人民币5万元。不久,款就到账了。何×军、何定民就乘坐摩托车到附近一家银行取款,因密码输错了3次,银行卡被锁住了,无法取款。何建×驾车接何×军、何定民上车后,他们让男青年的父亲再汇人民币5万元到男青年的另一张银行卡,何定民还称其儿子在他们手上,让其不要报警。约半个小时,钱到账了,但还是汇到中国工商银行卡上。他们随即让男青年的父亲重新汇款。过了约50分钟,何×军、何定民在路边的一家邮政银行取了人民币2万元,其余的钱取不出来。接着,他们又让男青年让其父亲再汇人民币2万元到其银行卡。他们将车往回开,何×军下车到原先输错密码的银行取了款。17日凌晨5时许,他和何定民在离池尾街道“纯晶玻璃厂”100多米处下车。这时,何建×负责驾车,何×军和何×亮在轿车后排座位控制那对男女。6时多,他和何定民逃到深圳市,何定民将抢得的男青年的项链以人民币5060元出卖,连同起初从银行取出的人民币5000元现金,共分给了他人民币3300元,并将男青年的手机给了他。后他去东莞市与何建×汇合,两人在寮步镇被抓。李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何定民、何×军、何建×、何×亮。同案人何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9月16日21时左右,何定民提议抢劫,他与何×军、李××、何×亮均赞成,五人携带1支电棍、1把水果刀、1瓶辣椒水及塑料带,从普宁市池尾街道“纯晶玻璃厂”出发,沿普宁大道物色抢劫对象,李××和何定民驾驶电动车在前,他们三人步行在后接应。不久,李××和何定民返回来说要抢前面1辆银灰色轿车的人。李××遂驾驶电动车刮蹭了轿车,轿车下来了一名男子,他们四人就围上去,他用小刀顶住该男子腹部,何×亮向其喷了辣椒水,其他人同时控制了车上另一名女子,将他俩按在轿车的后排座位上。接着,他坐到轿车的副驾驶座上,何×军开车。在车上,他们抢走该男子若干现金、1条项链、1部苹果手机及银行卡等物品,抢走该女子1部苹果手机。何定民胁迫该男子说出了银行卡的密码后,他驾驶电动车载其去“黄金假日酒店”附近的一家农村信用社取了人民币5000元。期间,他还多取人民币400元据为己有。之后,他们与何×军等人在云落收费站附近汇合。他上车时见该对男女的双手已被塑料带捆绑了。汇合后,何×军、何定民提出钱太少,想让该男子的家人汇人民币5万元来。何×军遂胁迫该男子让其家人汇人民币5万元到其银行卡。款到账后,何×军、何定民搭乘摩托车去取款,他则驾驶轿车接应他们。因密码输错了,银行卡被锁住了,他们拿不到钱,便让该男子让其家人再次汇款到其他银行卡。因银行卡一次一天只能取款人民币2万元,何×军在一家邮政银行取了人民币2万元。接着,他们让男子的家人再汇款人民币2万元到该男子的第三张银行卡。约40分钟后,钱到账了,何×军下车到原先输错密码的银行取了款。在勒索男子家人钱财整个过程,均由何定民负责联系。之后,他们开车回普宁。到了池尾高速路口附近,李××和何定民先下车。他继续驾驶约一公里,觉得情况不妙,遂与何×军、何×亮慌忙下车逃跑。后他去东莞市与李××汇合,两人在寮步镇被抓。何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何定民、何×军、李××、何×亮。被告人何定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9月16日晚,他与何×军、李××、何建×、何×亮携带1瓶辣椒水、1把小刀,驾乘两辆电动车到普宁市普宁大道物色抢劫目标。他和李××行驶在前,其他三人跟在后面。到了普宁大道的一路段,李××发现不远处停着一辆小汽车,遂让他下车,自己掉头让何×军等三人来抢汽车上的人。接着,李××驾驶电动车去刮蹭小汽车,他跟了过去。当他到场时,发现是一辆丰田皇冠轿车,轿车上的一对男女已被何×军等四人控制在后排座位上。他上轿车后,何×军驾车离开。在车上,他抢走了男子的手表和女子的黄金吊坠,后手表被公安机关扣押,黄金吊坠在逃跑时弄丢了。李××抢了1部手机,何×亮也抢了1部手机。接着,男子告诉他们其银行卡有人民币4000元。他们遂返回现场,由何建×驾驶遗留在场的电动摩托车载他到一家农村信用社取了款。之后,他们在云落镇一个水库附近汇合,他上轿车时见那对男子已被捆绑起来。他和何建×怕事情闹大,想放了那对男女,但何×军认为抢这点钱有什么用,在车上由他说了算,否则驾车冲下山,大家同归于尽。接着,他见男子身上有银行卡,遂决定让男子联系其家人汇钱来。后男子让家人汇了人民币5万元。何×军驾车到陆丰市一家农业银行取款,因密码输错了,银行卡被锁住了,无法取款。回到车上后,何×军让男子联系其家人再汇人民币5万元到男子的另外一张银行卡。过了一段时间,何×军在路边的一家邮政银行取了钱。接着,他们就送那对男女到普宁市。同月17日凌晨,何×军在普宁市被抓获,他们四人逃脱。他和李××逃到深圳市后,均分从银行取出的人民币4000元现金。何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何×军、李××、何建×、何×亮。破案经过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9月16日22时多,普宁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陈×欣报称其子陈×凯等人被歹徒绑架。接报后,普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遂派员侦查。次日4时许,刑事侦查大队在普宁市池尾街道普宁大道附近路段成功解救陈×凯和马×敏,并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何×军。同月29日,刑事侦查大队在东莞市寮步镇石龙坑村锦轩公寓抓获犯罪嫌疑人李××、何建×。2014年1月6日14时30分许,杭州铁路公安处嘉兴站派出所在嘉兴火车站抓获何定民。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定民与同案人为勒索钱财,使用暴力绑架他人,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绑架罪。何定民与同案人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对何定民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何定民所犯罪名成立。在2013年9月14日的抢劫中,何定民与同案人事先达成抢劫合意,并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同月16日的抢劫中,何定民与同案人事先预谋,分工明确,作用相当,系主犯。在同日的绑架中,何定民与同案人提出绑架犯意,积极实施索要赎金、取款的行为,在绑架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何定民应按其参与的全部抢劫犯罪处罚。何定民及其辩护人提出何定民在抢劫、绑架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何定民的辩护人提出何定民无前科,是偶犯,有悔罪表现,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何定民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何定民从轻处罚的请求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定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1月6日起至2030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鸿东代理审判员 蔡艺强代理审判员 杨伟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勇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