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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民一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望民一初字第00326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范永红,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姚正祥,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安法,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永红、被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安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份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婚生一女王锡慧,××××年××月××日婚生一子王天翼。婚后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琐事争吵、打架。双方缺乏沟通,被告对原告缺乏最基本的信任,导致双方矛盾升级,最终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12年3月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制作(2012)望民一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自那时起至今,双方各自生活,互不关心,双方感情无任何改善。故原告深感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且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锡慧、婚生子王天翼均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某针对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被告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身份。漳湖镇中洲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于××××年××月份补办结婚登记。婚生子女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婚生子女情况。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2年3月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制作(2012)望民一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周成林、王满华证言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第一次诉讼至今,双方感情无任何改善,已无和好可能。檀德结证明一份以及欠条一张(原告王某向葛志新、刘海全、史文军出具)[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檀德结、葛志新出庭作证]。证明原告经营和债务情况(原告租用檀德结的钢管180吨;原告欠葛志新、刘海全、史文军共计61万元)。被告胡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是原告有第三者所致;第二次离婚不意味著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仍住在一起;若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支付。原告当庭承诺每年给付婚生子抚养费3万元。双方共同经营的望江县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实际有钢管和扣件总价值140余万元,但原告仅认可钢管170吨和3万只扣件(檀德结存放的180吨除外),账目在原告处,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双方于2007年在安庆购买商品房一套,购买的小轿车一辆由原告使用。商品房归被告,小轿车归原告,望江县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若归原告,则被告应给付财产份额60万元现金给被告,经营该租赁站的债权、债务均归原告享有和承担。案中欠条存在重大瑕疵,出具欠条应分别向债权人出具,出具的时间是在起诉后,且仅一人出庭接受质询,即使葛志新23万元能够认定,应由原告承担。原告虽有过错,被告可以原谅,请求驳回原告诉求。被告胡某对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共五份。证明主体资格及家庭成员状况。2、结婚证两份。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3、(2012)望民一初字第00532号判决书一份。证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4、原告书写的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自愿放弃所有财产。5、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房地权宜房字第××号)。证明双方购买位于安庆市壕埂街商品房一套。6、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双方所有望江县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实际价值140万元。7、车辆信息一份。证明双方所有小轿车一辆。8、视频资料一份。证明租赁站的钢管和扣件,实际价值140万元;原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是导致离婚的根本原因。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被告胡某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补办结婚证应是2007年10月26日,结婚时间应是××××年××月××日;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5无异议,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对证据6形式有异议,未出庭;证明是否为此二人书写不清楚,二人与双方是否居住在一起等不清楚,无法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请求法庭对证人证言予以核实;对证据7与本案无关,与原被告财产无关联性;对三个人投资61万的欠条,形成时间是起诉后,对真实性有异议;对关联性,是把钢管放在原告处经营,不可能欠原告61万元;形式上有瑕疵,应分开出欠条,不可能三个人欠条写在一起;达不到证明原告欠三个人61万元的事实(被告代理人已看原件,复印件附卷,原件交给葛志新带回);证人证言,葛志新,表明钢管存在,是夫妻共同财产;檀德结(被告代理人已看原件,复印件附卷,原件交檀德结带回),是租赁关系,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明原告经营租赁站盈利,不存在亏损。对被告胡某提交的证据,原告王某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内容、形式都达不到证明目的,内容自相矛盾,红字不符合逻辑,无任何作用;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实际经营地址在新坝新村,租赁站有;对证据7车子已转让给他人;对证据8真实性存在异议,不能证明有第三者。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庭审陈述,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7年10月26日补领结婚证。××××年××月××日婚生一女王锡慧,××××年××月××日婚生一子王天翼。原告曾于2012年3月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12)望民一初字第00532号];现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经查,双方共同财产有:望江县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原告认可钢管170吨和3万只扣件(檀德结存放的180吨钢管除外),2007年在安庆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地权宜房字第××号),小轿车一辆。被告认可的共同债务:欠葛志新23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恋爱到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女一子,足见婚后建立起了真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应当本着互敬互爱、互帮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和生活矛盾,共同建设幸福美好家庭。可是,第一次离婚诉讼后,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不能和好;原告第二次提出离婚请求,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故可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双方意向,婚生女王锡慧随原告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婚生子王天翼随被告生活,原告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300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止。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归被告所有,小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望江县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财产归原告所有,其债权债务归其享有承担;共同债务归原告承担;原告应给予被告经济帮助15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二、婚生女王锡慧随原告王某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王某自行承担;婚生子王天翼随被告胡某生活,原告王某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300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止;三、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归被告胡某所有,小轿车一辆归原告王某所有,望江县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财产归原告王某所有,其债权债务归其享有承担;四、所有共同债务归原告王某承担;五、原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予被告胡某经济帮助15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振峰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人民陪审员  聂金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熊杰附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