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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郊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郊民初字第143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金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