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刑执字第4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王佃涛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佃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4192号罪犯王佃涛,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鲁宁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了(2009)临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佃涛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宁监狱于2014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宁监狱提出,罪犯王佃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佃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2次、表扬1次、嘉奖1次的奖励,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佃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佃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27日至2029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启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尹冀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红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