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2014.39山东省蓬莱市制药机械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蓬莱市制药机械厂有限公司,广东百科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商初字第39号原告山东省蓬莱市制药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法定代表人张正杰,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庚新,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艳梅,律师。被告广东百科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法定代表人彭林,任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省蓬莱市制药机械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百科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省蓬莱市制药机械厂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蓬莱市制药机械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3900元,由原告山东省蓬莱市制药机械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庆云审 判 员 刘业辉代理审判员 姜庆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