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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712号原告:闫某,女,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