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经民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王菊华与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华,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2441号原告王菊华,1966年10月27日。委托代理人仲继明,男,1965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71号。法定代表人董志民,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庆亮,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华与被告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菊华负担。(本页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卢 焰人民陪审员 束德华人民陪审员 夏咏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盛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