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犍为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犍为民初字第869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92年1月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黄加其,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迎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