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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东法民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河源市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作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源市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作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东法民二初字第39号原告:河源市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源城区西堤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日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赖锦,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作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市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作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源市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源市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秀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伟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